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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续发展实务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并实践「光电节 能、智慧科技、最佳伙伴」之经营愿景,爰参照「上市上柜公司永续发展实务守则」及 相关法令规定订定本公司永续发展实务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以资遵循。

本守则适用于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集团企业整体营运活动。

第二条

本公司于企业经营同时,积极实践永续发展,以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并透过企业公民相 关议题推动,提升国家经济贡献,直接或间接改善员工、小区、社会生活质量,促进以 永续发展为本竞争优势。

第三条

本公司重视公司治理、环境保护、社会参与,并纳入公司管理方针与营运活动;追求永 续经营与获利同时,兼顾利害关系人权益并推动永续发展。本公司依重大性原则,进行 与公司营运相关之公司治理、环境及社会议题之风险评估,并订定相关风险管理政策或 策略。

第四条

本公司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 落实公司治理。

二、 发展永续环境。

三、 维护社会公益。

四、 加强企业永续发展信息揭露。

第五条

本公司透过适当沟通方式及利害关系人沟通,并考虑永续议题发展趋势与企业核心业务 关联性及整体营运活动对利害关系人之影响等;订定永续发展政策、制度及相关管理方针与具体推动计划。

第二章 落实公司治理

第六条

本公司遵循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及上市上柜公司订 定道德行为准则参考范例,建置有效公司治理架构及相关道德标准,以健全公司治理。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督促企业实践永续发展时,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出永续发展使命或愿景,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制度或相关管理方针。

二、将永续发展纳入公司营运活动与发展方向,并核定企业社会责任具体推动计划。

三、确保永续发展相关信息揭露之实时性与正确性。

本公司董事会监督并协助高阶管理阶层落实公司治理与永续发展实践。为健全永续发展 之管理,于董事会下设置企业永续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为负责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制 度、相关管理方针及具体推动计划提出及执行之专职单位,协助处理营运活动所产生之 经济、环境及社会议题,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其作业处理流程及各负责人员相关处理情 形。

第八条

本公司相关营运活动遵循法规,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并落实下列事项:

一、 避免从事违反不公平竞争行为。

二、 建立反贪腐与反贿赂管理制度。

三、 定期举办推动永续发展教育训练,包括倡导前条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订定合理之薪资报酬政策,以确保薪酬规划符合组织策略目标及利害关系人利益。
员工绩效考核制度与永续发展政策结合,以明确有效奖励及惩戒制度。

第十条

本公司本于尊重利害关系人权益,辨识公司之利害关系人,于公司网站设置利害关系人 专区;透过适当沟通方式及利害关系人参与,了解利害关系人合理期望及需求,并妥适响应利害关系人所关切重要永续发展议题。

第三章 发展永续环境

第十一条

本公司遵循环境相关法规及相关国际准则,适切地保护自然环境,且于执行营运活动及 内部管理时,致力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使用对环境负荷冲击低再生物料,使地球资源能 永续利用,实践「光电节能、智慧科技、最佳伙伴」经营愿景与环境永续目标。

第十二条

本公司秉持绿色设计理念与绿色营运管理,为客户提供高效率且可信赖的解决方案,并 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与做法推展至供应链,以降低营运对环境冲击,并建立永续发展为 目标的供应链。

第十三条

本公司依产业特性建立合适环境管理制度,该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一、 收集与评估营运活动对自然环境所造成影响之充分且及时之信息。

二、 建立可衡量环境永续目标,并定期检讨其发展之持续性及相关性。

三、 订定具体计划或行动方案等执行措施,定期检讨其运行成效。

第十四条

本公司设立环境管理专责单位或人员,以拟订、推动及维护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及具体行 动方案,并定期举办对管理阶层及员工环境教育课程。

第十五条

本公司依下列原则从事研发、采购、生产、作业及服务等营运活动,同时评估气候变迁 对公司现在及未来的潜在风险与机会,并采取相关之因应措施,以降低营运对自然环境、 生态效益及人类之冲击,并促进永续消费概念:

一、 以绿色设计原则提供环境友善产品与服务,降低对环境与生态的冲击。

二、 提升产品与服务效能、延长产品耐久性及原料或产品可回收性与再利用。

三、 统计用水量及废弃物总重量,并制定减少用水或其他废弃物管理之政策,致力于 能源、资源、水资源使用效率提升,使可再生能源、资源与水资源利用最大化及永续使 用。

四、 强化相关环境保护处理设施,避免污染水、空气与土地;并尽最大努力减少对人类 健康与环境之不利影响。实行最佳污染防治与控制技术并订定相关管理措施管控资源消 耗、污染物、有毒物及废弃物排放。

五、 降低对环境与生态效益毒性危害并妥善处理废弃物。

六、 本公司采用国内外通用之标准或指引执行统计并揭露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结果, 其范畴包括:直接温室气体排放、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与其他间接排放。本公司制定节能 减碳及温室气体减量策略,及将碳权之取得纳入公司减碳策略规划,以降低公司营运活 动对气候变迁冲击。

第四章 维护社会公益

第十六条

本公司遵守相关劳动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并遵循国际公认之劳动人权保障责任,制 定相关管理政策与程序,包括:

一、 提出企业人权政策与声明。

二、 评估公司营运活动及内部管理对人权影响,并订定相应处理程序。

三、 定期检讨企业人权政策与声明实效。

四、 对于危害劳工权益情事,提供有效、适当简明、便捷畅通之申诉管道,确保申诉过 程平等、透明,且对员工申诉妥适响应。

第十七条

本公司适当聘用公司营运所在地人力,并提供员工信息,使其了解依营运所在地国家之 劳动法律其所享有之权利。

第十八条

本公司提供员工安全与健康之工作环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与急救设施,并致力于降 低对员工安全与健康之危害因子并定期对员工实施安全与健康教育训练,以预防职业灾 害。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为员工建立良好职涯发展环境、教育训练、人才发展体系与职涯能力发展培训计 画。本公司亦订定及实施合理员工福利措施(包括薪酬、休假及其他福利等),并将企 业经营绩效或成果,适当反映于员工薪酬,以确保人力资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励,达成 永续经营目标。

第二十条

本公司建立多元员工沟通对话管道,让员工对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有获得信息 及表达意见之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对产品与服务负责并重视营销伦理。其研发、采购、生产、作业及服务流程,确 保产品及服务信息之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开其消费者权益政策,并落实于营运活 动。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依政府法规与产业之相关规范,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之顾客健康与安全、客户隐 私、营销及标示,皆遵循相关法规与国际准则,不得有欺骗、误导、诈欺或任何其他破 坏消费者信任、损害消费者权益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评估并管理可能造成营运中断之各种风险,降低其对于消费者与社会造成之冲击。

本公司对产品与服务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费者申诉程序,公平、实时处理消费者之申诉, 并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确实尊重消费者之隐私权,保护消费者提供之个人 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评估采购行为对供应来源小区之环境与社会之影响,并与其供货商合作,致力落 实企业社会责任,亦鼓励供货商向其下游供货商采取相同规范以促进光宝价值链影响力。

本公司订定供应链管理政策,要求供货商于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或劳动人权等各方面之 商业行为完全遵循相关法律规范,于商业往来前,评估供货商是否有影响环境与社会之 纪录,避免与企业之社会责任政策抵触者交易。

本公司订定供应链管理政策,要求供货商于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或劳动人权等各方面之 商业行为完全遵循相关法律规范,于商业往来前,评估供货商是否有影响环境与社会之 纪录,避免与企业之社会责任政策抵触者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本公司积极参与并推动社会公益活动,经由商业活动捐助、企业志工服务或其他公益活 动,投入发展小区教育组织、慈善公益团体及地方政府机构相关活动,以促进小区发展 并增进小区认同。

第五章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揭露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积极参与并推动社会公益活动,经由商业活动捐助、企业志工服务或其他公益活 动,投入发展小区教育组织、慈善公益团体及地方政府机构相关活动,以促进小区发展 并增进小区认同。

一、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永续发展政策、制度或相关管理方针及具体推动计划。

二、 永续发展相关议题对本公司营运与财务状况所产生风险与机会。

三、 永续发展相关之推动目标、措施及实施绩效。

四、 利害关系人关注之议题。

五、 其他永续发展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采用国际认可准则或指引编制永续报告书,揭露推动永续发展情形并取得第三方 保证,内容包括:

一、 实施永续发展政策、制度或相关管理方针及具体推动计划。

二、 主要利害关系人及其关注之议题。

三、 公司于落实公司治理、发展永续环境、维护社会公益及促进经济发展之执行绩效 与检讨。

四、 未来之改进方向与目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随时注意国内外永续发展相关准则之发展及企业环境之变迁,据以检讨并改进公 司所建置之永续发展制度,以提升履行永续发展成效。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鉴别并评估公司治理、环境与社会面向等之非财务风险,拟订管理机制后委由本 公司之企业永续发展委员会执行,并不定期向董事会呈报执行结果。

第三十条

本守则经呈报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本守则第一次修正于民国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本守则第二次修正于民国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本守则第三次修正于民国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本守则第四次修正于民国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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