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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股东权益保护政策

股份

  • 本公司资本总额订为新台币参佰伍拾亿元整,分为参拾伍亿股,每股新台币壹拾元整,授权董事会分次发行,本项资本总额内得发行特别股。股份总额内保留壹亿股为认股权凭证、附认股权特别股或附认股权公司债行使认股权使用。

  • 本公司发行认股价格低于发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盘价之员工认股权凭证,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之股东会,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始得发行。

  • 本公司以低于实际买回股份之平均价格转让予员工,应于转让前,提经最近一次股东会有代表已发行

  • 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公司股票为记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或盖章,依法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之发行登记机构签证后发行之。本公司发行之股份得免印制股票,并应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登录。

  • 本公司股东办理股份转让、设定权利、挂失、继承、赠与及地址变更,印鉴挂失或更换等股务相关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悉依「公开发行公司股务处理准则」办理。

  • 每届股东常会前六十日内,临时会前三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停止股票过户。



股东会召开

  • 股东会分常会及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召开一次,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临时会于必要时,依法召集之。

  •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得出具公司印发之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其委托书之使用,依照法令及主管机关订定之规则办理之。

  •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者,以董事长为主席,遇董事长缺席时,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O八条规定办理。

  • 股东会由董事会以外之其他召集权人召集者,主席由该召集权人担任之,召集权人有二人以上时,应互推一人担任之。

  • 本公司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条规定情形者,其股份无表决权。

  • 股东会之决议,除相关法令另有规定外,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之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 股东会之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由主席签名或盖章,并于会后二十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股东,对于持有记名股票未满壹仟股之股东,得以公告方式为之。

  • 议事录应记载会议年、月、日、场所、主席姓名及决议方法,并应记载议事经过之要领及其结果,议事录应与出席股东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托书,一并依法令规定保存本公司。



股利政策

  • 本公司之企业生命周期正值成长阶段,为考量未来营运扩展、资金需求及税制对公司、股东之影响,

  • 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其现金股利部份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分配股利总额之百分之十。

  • 本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税后净利,应先弥补累积亏损(包括调整未分配盈馀金额),依法提拨10% 为法定盈馀公积;但法定盈馀公积累积已达本公司实收资本额时,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机关规定提拨或回转特别盈馀公积。其馀额,连同期初未分配盈馀(包括调整未分配盈馀金额),由董事会拟具盈馀分配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分派股东股息及红利。

  • 本公司最近5 年之股东股利皆不低于当年度税后净利之70%,属高盈馀分配率,其中现金股利不低于当年度股东股利之95%,历年股利分配情形请参阅本公司网站投资人专区之股利分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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