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经营执行情形

评估项目 运作情形 与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差异情形及原因
( 一 ) 公司是否制定经董事会通过之诚信经营政策,并于规章及对外文件中明示诚信经营之政策、作法,以及董事会与高阶管理阶层积极落实经营政策之承诺? 本公司于董事会通过之「公司诚信经营守则」明示公司本于廉洁、透明及负责之经营理念,制定以诚信为基础之政策,并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与风险控管机制,以创造永续发展之经营环境,以及董事会与管理阶层积极落实诚信经营政策之承诺,并于内部管理及商业活动中确实执行。 符合诚信经营守则规范。
( 二 ) 公司是否建立不诚信行为风险之评估机制,定期分析及评估营业范围内具较高不诚信行为风险之营业活动,并据以订定防范不诚信行为方案,且至少涵盖「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第七条第二项各款行为之防范措施? 本公司于董事会下设企业永续发展委员会,并于其下设立「诚信经营次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年度检讨会议,由各小组报告执行方案及改善成果,并分析及评估不诚信行为风险之营业活动,针对「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第七条第二项各款及其他营业范围内具有较高不诚信行为风险之营业活动分别订定防范措施。 符合诚信经营守则规范。
( 三 ) 公司是否于防范不诚信行为方案内明定作业程序、行为指南、违规之惩戒及申诉制度,且落实执行,并定期检讨修正前揭方案? 本公司于「公司诚信经营守则」、「员工工作守则」及「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等相关作业规范中明订具体诚信经营之作法及防范不诚信行为方案,包含作业程序、行为指南、教育训练、具体检举制度、惩戒与申诉制度,并确实执行。同时,透过前述「诚信经营次委员会」的运作机制,定期修正相关规范。 符合诚信经营守则规范。
二、落实诚信经营
( 一 ) 公司是否评估往来对象之诚信纪录,并于其与往来交易对象签订之契约中明定诚信行为条款?
本公司除诚信经营守则外,亦公告「供货商行为准则」,要求供货商之商业行为皆应符合该准则规范,并禁止供货商提供、接受任何不当利益或违反相关法律及道德规范;同时,另与交易对象于契约中约定诚信行为条款或要求交易对象出具廉洁承诺书。 符合诚信经营守则规范。
( 二 ) 公司是否设置隶属董事会之推动企业诚信经营专责单位,并定期 ( 至少一年一次 )向董事会报告其诚信经营政策与防范不诚信行为方案及监督执行情形? 本公司于董事会下设企业永续发展委员会,并于其下设立「诚信经营次委员会」,负责诚信经营政策与防范方案之制定及监督执行,并由各单位依其工作执掌与范畴,确保诚信经营守则之落实,并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其执行情形。为了善尽诚信经营之监督责任,本公司也在董事会建立了各式组织与管道,例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长策略委员会及内部稽核等。此外,内部稽核亦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稽核业务相关执行情形。公司经理人及财会主管,在董事会的监督之下,必须确保本公司对证券主管机关所申报或其他对外揭露之财务会计信息是否完整、公允、准确、实时且易懂。 符合诚信经营守则规范。
( 三 ) 公司是否制定防止利益冲突政策、提供适当陈述管道,并落实执行? 「董事会议事规范」第 15 条规定,明订董事之利益冲突回避政策,董事对于会议事项,与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者,应于当次董事会说明其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如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不得加入讨论及表决,且讨论及表决时应予回避,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决权。本公司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规范」以协助同仁在执行业务时了解应遵守之规定及防范不诚信行为。规范中明订同仁在从事商业活动时的作业标准与承诺,及对于利益冲突的处理等。 符合诚信经营守则规范。
( 四 ) 公司是否为落实诚信经营已建立有效的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并由内部稽核单位依不诚信行为风险之评估结果,拟订相关稽核计划,并据以查核防范不诚信行为方案之遵循情形,或委托会计师执行查核? 为确保诚信经营之落实,本公司建立有效之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稽核人员并依风险评估结果拟定稽核计划,定期查核前项制度遵循情形,以落实诚信经营之政策。会计师亦每年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形。 符合诚信经营守则规范。
( 五 ) 公司是否定期举办诚信经营之内、外部之教育训练? 为落实执行,本公司新进人员训练已将「公司诚信经营守则」列入必修课程内容,并不时于各会议中倡导,自 108 年起,将更进一步列入在职人员之年度必修课程内容,参见本年报第五章劳资关系中「训练实施状况」。 符合诚信经营守则规范。
三、公司检举制度之运作情形
( 一 ) 公司是否订定具体检举及奖励制度,并建立便利检举管道,及针对被检举对象指派适当之受理专责人员?

为建立诚信透明之企业文化及促进健全经营,并保护检举人之权益,本公司董事会通过订定「举报处理准则」,于公司网站及内部网站建立并公告检举专线、检举电子邮件信箱或邮寄信箱收件地址等受理管道,提供内部及外部人员检举并受理犯罪、舞弊或违法等情事。本公司内部稽核主管为检举案件之受理窗口,内部稽核主管经与审计委员会主席讨论后,并考虑被举报人层级,由内部稽核主管组成适当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如应个案需要,得邀请外部专家协助参与调查。

检举管道信息如下:

1.举报信箱: 114956 台北市内湖区邮政信箱江南邮局156-21 号信箱董事长办公室举报信箱收
2.举报邮件: ethic.hotline@liteon.com
3.举报电话: +886-2-8793 6833

4.检举案件之受理窗口:本公司内部稽核主管。

符合诚信经营守则规范。
( 二 ) 公司是否订定受理检举事项之调查标准作业程序、调查完成后应采取之后续措施及相关保密机制?

本公司于「举报处理准则」订有举报案件之受理原则、调查程序、问责及改善措施、检举人之保护等规定。

  1. 受理原则:

(1) 实名举报应提供检举人真实身份、被检举人姓名、单位、职务、情节、涉案金额等具体事项或足够信息以利后续调查。

(2) 匿名举报如已检附上述具体事项或信息者,本公司调查小组亦得展开内部初步调查。惟因证据链中断或法律构成要件欠缺,需匿名检举人事后补充说明或提供资料,经联系无着或不回应者,本公司调查小组得径予结案。

(3) 若举报内容无法详细或具体说明内容,包含人、事、时、地及相关数据以供左证,内部稽核主管仍应接到举报案件后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解,并视情况于二周内回复,以取得举报内容之完整性。

  1. 调查程序:

(1)  举报内容涉及公司内部管理或其他对公司治理之改善建议者,应分别转交所属单位部门(最高)主管办理或转呈董事长、总经理、审计委员会主席及公司治理主管参考。

(2)  举报内容涉及检举、涉有不法行为或经由内部稽核发现者,内部稽核主管经与审计委员会主席讨论后,并考虑被举报人层级,由内部稽核主管组成适当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如应个案需要,得邀请外部专家协助参与调查。

(3)  法务、人事、财会、信息及稽核等单位应对调查小组予以必要协助。

(4)  若被举报对象涉及副总经理(含)以上、事业单位主管或公司总部功能主管,应通知审计委员会。

(5)  内部稽核主管于每季审计委员会报告调查案件处理状况。

  1. 问责及改善措施:

(1)  对于任何违反本准则之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本公司将彻底调查举报之违反行为并实时处理。

(2)  内部初步调查后,若发现涉有不法情形,稽核主管应与审计委员会主席讨论后,依照情节轻重依本公司内部相关规范惩戒处置,必要时向检调单位提起告诉或告发。

(3)  举报案件如涉及副总经理(含)以上、事业单位主管或公司总部功能主管,调查结果应呈报至审计委员会。
(4)  依各项举报之调查结果,并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置:

  1. 依本公司内部相关规范办理(例:奖励及违规管理辧法);
  2. 为法律责任(例:刑法第 342 条 - 背信罪或证券交易法第 171 条第 1 项第3款 - 特别背信罪)之追诉;
  3. 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补强(含SOP之建置);

(5)  举报情事经调查查证属实且其贡献及所产生之经济效益重大者,得依本公司内部相关规范或以协商方式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以鼓励举报任何不正当之行为

  1. 检举人之保护:

(1)  本公司以保密方式处理举报案件,并秉持迅速、公正客观立场处理,对检举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与举报资料,本公司将依法予以保密,并依法采取适当之保护措施。调查小组所出具调查报告,应依本公司「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办理。

(2)  本公司对于检举人或参与调查者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除检举人同意,不得于公开文书中记载检举人之姓名或任何足以辨识其身份之事实,对检举人之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电话等必须严格保密;向检举人查证事实时,应在不暴露其身份之情况下进行。



符合诚信经营守则规范。
( 三 ) 公司是否采取保护检举人不因检举而遭受不当处置之措施?

本公司已制定「举报处理准则」,适用范围及于本公司及子公司,建立检举人保护制度,若检举人认为因检举情事而遭受不利处分时,得向本举报管道提出申诉,内部稽核主管于每季审计委员会报告调查案件处理状况。

112 年度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受理举报件数共 12 件 (111 年度共 23 件 ),经调查成立之案件 4 件 (111 年度共 5 件 ),除部份调查结果无证据并将调查结果反馈予检举人外,其余皆已依内部惩戒规定予以处分或加强同仁教育训练及管控措施。
符合诚信经营守则规范。
四、加强信息揭露
公司是否于其网站及公开信息观测站,揭露其所定诚信经营守则内容及推动成效?
依照适用法规和普遍的行业惯例,公开有关商业活动、组织结构、财务状况和绩效的信息。本公司落实诚信经营之规范于公司网站、年报及公开说明书中揭露实行措施、履行情形等,并于公司官网揭露诚信经营守则之内容。 符合诚信经营守则规范。
五、公司如依据「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定有本身之诚信经营守则者,请叙明其运作与所定守则之差异情形:无差异。
六、其他有助于了解公司诚信经营运作情形之重要信息:(如公司检讨修正其订定之诚信经营守则等情形)
1. 本公司遵守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业会计法、上市公司相关规章或其他商业行为有关法令,以作为落实诚信经营之基本。
2. 本公司订有「内部重大信息处理作业程序」,明订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泄露所知悉之内部重大信息予他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人探询或搜集与个人职务不相关之公司未公开内部重大信息,对于非因执行业务得知本公司未公开之内部重大信息亦不得向其他人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