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經營執行情形
評估項目 | 運作情形 | 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 一 ) 公司是否制定經董事會通過之誠信經營政策,並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作法,以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積極落實經營政策之承諾? | 本公司於董事會通過之「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明示公司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 符合誠信經營守則規範。 |
( 二 ) 公司是否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且至少涵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七條第二項各款行為之防範措施? | 本公司於董事會下設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並於其下設立「誠信經營次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年度檢討會議,由各小組報告執行方案及改善成果,並分析及評估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針對「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七條第二項各款及其他營業範圍內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分別訂定防範措施。 | 符合誠信經營守則規範。 |
( 三 ) 公司是否於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內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且落實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前揭方案? | 本公司於「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員工工作守則」及「從業人員道德規範」等相關作業規範中明訂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教育訓練、具體檢舉制度、懲戒與申訴制度,並確實執行。同時,透過前述「誠信經營次委員會」的運作機制,定期修正相關規範。 | 符合誠信經營守則規範。 |
二、落實誠信經營 ( 一 ) 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並於其與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中明定誠信行為條款? |
本公司除誠信經營守則外,亦公告「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供應商之商業行為皆應符合該準則規範,並禁止供應商提供、接受任何不當利益或違反相關法律及道德規範;同時,另與交易對象於契約中約定誠信行為條款或要求交易對象出具廉潔承諾書。 | 符合誠信經營守則規範。 |
( 二 ) 公司是否設置隸屬董事會之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定期 ( 至少一年一次 )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 | 本公司於董事會下設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並於其下設立「誠信經營次委員會」,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由各單位依其工作執掌與範疇,確保誠信經營守則之落實,並每年向董事會報告其執行情形。為了善盡誠信經營之監督責任,本公司也在董事會建立了各式組織與管道,例如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長策略委員會及內部稽核等。此外,內部稽核亦會定期向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相關執行情形。公司經理人及財會主管,在董事會的監督之下,必須確保本公司對證券主管機關所申報或其他對外揭露之財務會計資訊是否完整、公允、準確、即時且易懂。 | 符合誠信經營守則規範。 |
( 三 ) 公司是否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執行? | 「董事會議事規範」第 15 條規定,明訂董事之利益衝突迴避政策,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本公司亦制定「從業人員道德規範」以協助同仁在執行業務時了解應遵守之規定及防範不誠信行為。規範中明訂同仁在從事商業活動時的作業標準與承諾,及對於利益衝突的處理等。 | 符合誠信經營守則規範。 |
( 四 ) 公司是否為落實誠信經營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並據以查核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遵循情形,或委託會計師執行查核? | 為確保誠信經營之落實,本公司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人員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擬定稽核計畫,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以落實誠信經營之政策。會計師亦每年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 符合誠信經營守則規範。 |
( 五 ) 公司是否定期舉辦誠信經營之內、外部之教育訓練? | 為落實執行,本公司新進人員訓練已將「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列入必修課程內容,並不時於各會議中宣導,自 108 年起,將更進一步列入在職人員之年度必修課程內容,參見本年報第五章勞資關係中「訓練實施狀況」。 | 符合誠信經營守則規範。 |
三、公司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 ( 一 ) 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 |
為建立誠信透明之企業文化及促進健全經營,並保護檢舉人之權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訂定「舉報處理準則」,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檢舉專線、檢舉電子郵件信箱或郵寄信箱收件地址等受理管道,提供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並受理犯罪、舞弊或違法等情事。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為檢舉案件之受理窗口,內部稽核主管經與審計委員會主席討論後,並考量被舉報人層級,由內部稽核主管組成適當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如應個案需要,得邀請外部專家協助參與調查。 檢舉管道資訊如下: 1. 舉報信箱: 114956 台北市內湖區郵政信箱江南郵局156-21 號信箱董事長辦公室舉報信箱收 4. 檢舉案件之受理窗口: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 |
符合誠信經營守則規範。 |
( 二 ) 公司是否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 |
本公司於「舉報處理準則」訂有舉報案件之受理原則、調查程序、問責及改善措施、檢舉人之保護等規定。
(1) 實名舉報應提供檢舉人真實身份、被檢舉人姓名、單位、職務、情節、涉案金額等具體事項或足夠資訊以利後續調查。 (2) 匿名舉報如已檢附上述具體事項或資訊者,本公司調查小組亦得展開內部初步調查。惟因證據鏈中斷或法律構成要件欠缺,需匿名檢舉人事後補充說明或提供資料,經聯繫無著或不回應者,本公司調查小組得逕予結案。 (3) 若舉報內容無法詳細或具體說明內容,包含人、事、時、地及相關資料以供佐證,內部稽核主管仍應接到舉報案件後對舉報內容進行瞭解,並視情況於二周內回覆,以取得舉報內容之完整性。
(1) 舉報內容涉及公司內部管理或其他對公司治理之改善建議者,應分別轉交所屬單位部門(最高)主管辦理或轉呈董事長、總經理、審計委員會主席及公司治理主管參考。 (2) 舉報內容涉及檢舉、涉有不法行為或經由內部稽核發現者,內部稽核主管經與審計委員會主席討論後,並考量被舉報人層級,由內部稽核主管組成適當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如應個案需要,得邀請外部專家協助參與調查。 (3) 法務、人事、財會、資訊及稽核等單位應對調查小組予以必要協助。 (4) 若被舉報對象涉及副總經理(含)以上、事業單位主管或公司總部功能主管,應通知審計委員會。 (5) 內部稽核主管於每季審計委員會報告調查案件處理狀況。
(1) 對於任何違反本準則之行為,採取零容忍政策,本公司將徹底調查舉報之違反行為並即時處理。 (2) 內部初步調查後,若發現涉有不法情形,稽核主管應與審計委員會主席討論後,依照情節輕重依本公司內部相關規範懲戒處置,必要時向檢調單位提起告訴或告發。 (3) 舉報案件如涉及副總經理(含)以上、事業單位主管或公司總部功能主管,調查結果應呈報至審計委員會。
(5) 舉報情事經調查查證屬實且其貢獻及所產生之經濟效益重大者,得依本公司內部相關規範或以協商方式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以鼓勵舉報任何不正當之行為
(1) 本公司以保密方式處理舉報案件,並秉持迅速、公正客觀立場處理,對檢舉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與舉報資料,本公司將依法予以保密,並依法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調查小組所出具調查報告,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2) 本公司對於檢舉人或參與調查者應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 除檢舉人同意,不得於公開文書中記載檢舉人之姓名或任何足以辨識其身份之事實,對檢舉人之姓名、工作單位、地址、電話等必須嚴格保密;向檢舉人查證事實時,應在不暴露其身份之情況下進行。 |
符合誠信經營守則規範。 |
( 三 ) 公司是否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
本公司已制定「舉報處理準則」,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及子公司,建立檢舉人保護制度,若檢舉人認為因檢舉情事而遭受不利處分時,得向本舉報管道提出申訴,內部稽核主管於每季審計委員會報告調查案件處理狀況。 112 年度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受理舉報件數共 12 件 (111 年度共 23 件 ),經調查成立之案件 4 件 (111 年度共 5 件 ),除部份調查結果無證據並將調查結果反饋予檢舉人外,其餘皆已依內部懲戒規定予以處分或加強同仁教育訓練及管控措施。 |
符合誠信經營守則規範。 |
四、加強資訊揭露 公司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定誠信經營守則內容及推動成效? |
依照適用法規和普遍的行業慣例,公開有關商業活動、組織結構、財務狀況和績效的資訊。本公司落實誠信經營之規範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採行措施、履行情形等,並於公司官網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 符合誠信經營守則規範。 |
五、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定有本身之誠信經營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定守則之差異情形:無差異。 | ||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誠信經營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公司檢討修正其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等情形) 1. 本公司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上市公司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 2. 本公司訂有「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明訂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探詢或蒐集與個人職務不相關之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對於非因執行業務得知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亦不得向其他人洩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