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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保護政策

股份

  • 本公司資本總額訂為新台幣參佰伍拾億元整,分為參拾伍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本項資本總額內得發行特別股。股份總額內保留壹億股為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

  • 本公司發行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發行。

  • 本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本公司股東辦理股份轉讓、設定權利、掛失、繼承、贈與及地址變更,印鑑掛失或更換等股務相關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 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股東會召開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其委託書之使用,依照法令及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則辦理之。

  •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O八條規定辦理。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情形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壹仟股之股東,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依法令規定保存本公司。



股利政策

  • 本公司之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未來營運擴展、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股東之影響,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其現金股利部份原則上不得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 本公司最近5 年之股東股利皆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70%,屬高盈餘分配率,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股東股利之95%,歷年股利分配情形請參閱本公司網站投資人專區之股利分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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